(2017)豫0305财保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81号之一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法定代表人:王新莹,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赵魁。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措施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查封、扣押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措施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查封、扣押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涧西区建设路96号6幢房产(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870**号)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