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丽、张妍慧、刘富汉与高民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张妍慧,刘富汉,高民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申请人张妍慧。申请人刘富汉。被执行人高民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张妍慧、刘富汉与被执行人高民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民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民绪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四府井村有拆迁补偿等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民绪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四府井村的拆迁补偿等款项。(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