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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祥贤与骆云忠、陈青飚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贤,骆云忠,陈青飚,郑达友,郑爱娥,郑春香,朱玉琴,谭代书,刘正常,陈祥甫,戴海珍,陈金彪,郭彩娥,郭文云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277号原告:陈祥贤,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林玲爱,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系原告陈祥贤之妻。被告:骆云忠,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陈宝琴,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系被告骆云忠之妻。被告:陈青飚,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郑达友,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郑爱娥,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郑春香,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朱玉琴,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谭代书,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刘正常,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陈祥甫,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戴海珍,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陈金彪,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郭彩娥,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郭文云,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陈祥贤与被告骆云忠、陈青飚、郑达友、郑爱娥、郑春香、朱玉琴、谭代书、刘正常、陈祥甫、戴海珍、陈金彪、郭彩娥、郭文云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祥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货款76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闽福鼎渔07080”船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又出资与十三名被告共同经营“浙岭渔冷90006”船,由被告骆云忠主要负责船舶的日常经营管理。后“浙岭渔冷90006”船因正常经营需要,向原告经营的“闽福鼎渔07080”船收购鱼货。2017年4月5日,双方对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5日的鱼货款进行结算。当日,被告骆云忠出具结算单一份,确认欠原告经营的“闽福鼎渔90006”船鱼货款76万元,并承诺近期支付。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十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骆云忠代表“浙岭渔冷90006”船合伙体向原告收购鱼货,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并非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依法不应由本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温岭市,系温岭市人民法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温岭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梅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