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华水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水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水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16号四季花城2-2-17B。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老房管所五楼。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执行懂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洛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川343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华水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款1110480.00元;二、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四川华水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未付工程款1110480元×年利率24%);三、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华水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95524.00元,四、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460.00元。经查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凉山供电公司有电费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凉山供电公司每月电费收���的40%,直至冻满1651330.24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