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抚松县人民政府与范忠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人民政府,范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住址:抚松县抚松镇。法定代表人李红光,系县长。被执行人范忠义,男,60岁,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范忠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行政征收案件由作出决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我院作出(2017)吉0621执715号委托执行函,特委托抚松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由抚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行执审字第7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