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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向贵生、徐光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贵生,徐光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向贵生,男,生于1981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徐光宜,男,生于1976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贵生与被执行人徐光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光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贵生借款3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光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贵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贵生待条件成熟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