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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田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振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田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振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843号原告:山东田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置城国际C座。法定代表人:马驰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盛,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文,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兴,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审理原告山东田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庭下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田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振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广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