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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国军与臧旦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军,臧旦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条第一款;《���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民初597号原告赵国军,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文,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旦升,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赵国军与被告臧旦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被告臧旦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91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2368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4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512元,共计8032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7日7时许,被告驾驶黄河牌轻便摩托车在益阳市××区过××村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原告驾驶的湘H×××××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用去医疗费5491元。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臧旦升辩称: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被告无力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的伤势经益阳市前进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休息四个月(需陪护六周),需后续治疗费2000元。再查明,原告的户籍系农村户籍。自2008年始,原告一直在益阳市中天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原告之母曹时秀出生于1944年9月8日,共生育三子女;原告长女赵美玲出生于2008年8月12日,次女赵美婷出生于2010年8月23日,儿子赵鹏成出生于2017年3月20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造成的损失依法计算如下:1、医疗费5491元;2、后续治疗费2000元;3、护理费4889元(42494元/年÷365天×42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3天);5、交通费200元(酌定);6、误工费12000元(100元/天×120天);7、残疾赔偿金23860元(11930元/年×20年×10%);8、精神抚慰金3000元;9、鉴定费80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22677元[(10630元/年×7×10%÷3人)+10630元/年×(9年+11年+18年)×10%÷2人],共计75567元。其中,医疗费用项下损失为8141元(医疗费5491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残疾赔偿金项下损失为67426元(护理费4889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2000元+残疾赔偿��2386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677元)。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益阳人民医院住院、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户籍信息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一方的法定义务。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之规定,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药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本案中,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和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原、被告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交警部门关于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52897元(75567元×70%),原告自负30%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75567元由被告赔偿52897元,剔除被告已垫付的15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51397元。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误工收入证明不能达到其固定收入每月6000元的证明目的。但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为制造业,应按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但原告只要求按100元/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300元的诉求,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200元。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被扶养对象曹时秀有3个子女,原告按曹时秀由1人扶养计算被扶养生活费,明显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计算。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提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不真实,不应采信的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臧旦升赔偿原告赵国军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51397元。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赵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原告赵国军负担506元,由被告臧旦升负担11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狄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