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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与慕生高、李秀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慕生高,李秀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207号原告: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慕生高,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秀红(慕生高妻子),女,汉族,农民。原告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与慕生高、李秀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鹰代理审判员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丁增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