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孟丽亚申请执行吕晓伟、刘高霞、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丽亚,吕晓伟,刘高霞,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011号申请执行人孟丽亚,女,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吕晓伟,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刘高霞,女,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经八路任砦北街交叉口云鹤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孟丽亚申请执行吕晓伟、刘高霞、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晓伟、刘高霞、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孟丽亚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吕晓伟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E区10号楼1单元6层602房屋的房产。该房屋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