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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华与狄云国、朱志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狄云国,XX华,朱志保,狄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狄云国,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华,女,196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审被告:朱志保,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审被告:狄淑英,女,196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狄云国因与被上诉人XX华、原审被告朱志保、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溧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狄云国邮寄送达了《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和《二次催缴上诉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狄云国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狄云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储心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