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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安庄、付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安庄,付志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34号之一申请人:张安庄,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张战胜,男,199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安庄之子。被申请人:付志成,男,199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张安庄与被申请人付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张安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付志成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付志成向本院提供了20000元的财产担保,请求解除对豫B×××××小型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安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志成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莉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234号申请人:张安庄,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后台乡张庄村60号。身份证号:412325197311172138。委托代理人:张战胜,男,199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325197311172138。系张安庄之子。被申请人:付志成,男,199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红庙镇夏武营村六组。身份证号:410225199409246117。申请人张安庄与被申请人娄雪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安庄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志成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张安庄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安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志成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毕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