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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超、黄帅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黄帅,侯百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624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超,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阳市文峰区。2016年3月4日因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汽油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27日因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汽油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帅,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阳市龙安区。2016年8月8日因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汽油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侯百顺,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超、黄帅、侯百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超、黄帅、侯百顺及侯白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黄超、黄帅在安阳县曲沟镇安林公路陈家井路段租用刘某某的院子,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采用地埋储存汽油,使用加油机向他人销售95号汽油(实际是93号汽油)50余吨,非法获利8万元。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侯百顺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豫E×××××罐车销售给黄超位于安阳县曲沟镇陈家井路段的加油站汽油50余吨,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黄帅在安阳县曲沟镇安林公路南侧安康大药房边租用马某的院子,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采用地埋储存汽油,使用加油机向他人销售95号汽油(实际是93号汽油)共计6吨,非法获利6000元。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每吨93号汽油价值7737.92元,50吨(68965.5升)93号汽油价值386896.46元,6吨93号汽油共计46427.5752元。2016年8月8日、8月18日被告人黄帅、黄超在安阳县曲沟镇安林公路陈家井路段南侧壁虎开关门市西侧往南胡同路东边的一个院子内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侯百顺在安阳市殷都区海工水泥厂附近,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超、黄帅、侯百顺未经许可经营汽油,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超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申请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帅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申请从轻处罚。被告人侯百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申请从轻处罚。被告人侯百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侯白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申请对侯白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审理阶段被告人黄超退缴赃款40000元,被告人黄帅退缴赃款46000元,被告人侯百顺退缴赃款10000元。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黄超、黄帅、侯百顺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黄超、黄帅、侯百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证人证言,黄超的账本复印件、称重单复印件及POS单复印件,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出具的三被告人抓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三份,安阳县法院暂押款票据,三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超、黄帅、侯百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被告人黄超伙同被告人黄帅共同非法获利8万元,被告人黄帅单独及伙同被告人黄超非法获利共计86000元,被告人侯百顺非法获利10000元,三被告人均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申请对侯百顺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且经走访调查,对三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侯百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三被告人所退赃款人民币九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庆霞人民陪审员  安 勇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