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蓉与吴芳芳、祝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蓉,吴芳芳,祝福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364号原告:朱蓉,女,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沈科,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芳芳,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祝福泉,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蓉与被告吴芳芳、祝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智杨代书记员 方碧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