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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田云与被告戴本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田云,戴本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4072号原告:王田云,男。被告:戴本英,男。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田云与被告戴本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雨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