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3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廖哲文与林成安、林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哲文,林成安,林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744号之一原告:廖哲文,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成安,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林泽强,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廖哲文与被告林成安、林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廖哲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哲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哲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哲文负担。审判长 黎 妙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