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云城区佳艺装饰设计中心、陈日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城区佳艺装饰设计中心,陈日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特13号申请人:云城区佳艺装饰设计中心。经营场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明珠花园第*幢**号商铺。经营者:程金荣,男,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建文,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日明,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庆强,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云城区佳艺装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佳艺中心)与被申请人陈日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佳艺中心向本院请求:撤销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云区劳人仲案终字[2016]08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佳艺中心认为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裁决错误。(一)仲裁裁决书对陈日明的工作年限及工作性质认定事实不清。佳艺中心与陈日明的关系是佳艺中心有工地需要木工工人的时候才找陈日明等木工工人工作的,陈日明除了为佳艺中心装修工地外,还会为其他私人业主或其他单位提供劳动的,陈日明在2011年至2015年只是断断续续为佳艺中心提供劳务,双方并不是固定的劳动关系。(二)仲裁裁决书认定陈日明的月平均工资为3340元并以此计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法律错误。陈日明平时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是没有固定的,其与佳艺中心之间月工资不存在连续性。陈日明的收入完全按其所承接的工作量来确定,月收入是浮动性的,所以陈日明在工作量少的时候,工资是有可能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现仲裁裁决认定陈日明月平均工资为3340元错误,佳艺中心认为应当按云浮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计算。因此,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云区劳人仲案终字[2016]08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裁决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申请人佳艺中心对其主张,并没有提交证据。被申请人陈日明答辨称:1、从佳艺中心仲裁时提交的证据显示,陈日明于2011年开始为佳艺中心工作,2012年及2013年的工作因佳艺中心没有接到工程的原因,工作有间断,但2014年年初开始至发生事故日止,在佳艺中心的工作是连续的,陈日明事实上为佳艺中心提供劳动,陈日明的工资以完整的工程量计算。因此,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是事实的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2、因陈日明的工资不固定,佳艺中心也无法举证证实陈日明的工资情况,仲裁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陈日明受伤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相关项目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更没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情况,请人民法院驳回佳艺中心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18日,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云区劳人仲案终字[2016]083号仲裁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云城区佳艺装饰设计中心三日内一次性向陈日明支付人民币224952.64元;(二)驳回陈日明其它仲裁请求。云区劳人仲案终字[2016]083号仲裁裁决认定如下事实:陈日明于2011年进入佳艺中心从事装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陈日明于2014年11月2日10时左右被佳艺中心指派到恒大城装修时,不慎被电锯锯断左手。后送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治,住院期间为2014年11月02日至11月28日,住院共26天。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云区人社工认字[2015]0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日明所受“左示中环小指不全离断伤”的伤害为工伤。2015年12月31日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云劳鉴初字2015年339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2016年11月4日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云劳鉴初字2016年22号复查鉴定结论书,均评定陈日明伤残等级为六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月2日。2017年1月19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粤劳鉴再字[2017]0140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次鉴定陈日明的伤残等级为六级。陈日明于2016年6月15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院着重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关于佳艺中心认为仲裁裁决对陈日明的工作年限及工作性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仲裁裁决认定陈日明于2011年进入佳艺中心从事装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11月2日陈日明被佳艺中心指派到恒大城装修时不慎被电锯锯断左手。陈日明的伤害经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仲裁裁决认定佳艺中心与陈日明构成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申请人佳艺中心认为仲裁裁决对陈日明的工作年限及工作性质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佳艺中心认为仲裁裁决认定陈日明的月平均工资为3340元/月不当,应当以云浮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因双方对工资约定不明确,陈日明的工作时间不定,工作量不定,不能准确计算陈日明受伤前和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因双方都不能对工资数额进行举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按陈日明受伤时上年度云浮市职工平均工资3340元/月计算陈日明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佳艺中心认为应以云浮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申请人佳艺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云城区佳艺装饰设计中心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云城区佳艺装饰设计中心负担。审判长 李伙钊审判员 李艳徽审判员 陈灿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慧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