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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卢良台、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良台,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良台,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和顺胡同1幢2层122室。法定代表人:田桂芝,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和顺胡同1幢2层122室。法定代表人:刘颖,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衡水市深州市永盛大街桃源居小区4号楼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保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卢良台与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