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双喜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822号罪犯彭双喜,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沈河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双喜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彭双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25日,罪犯彭双喜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双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双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