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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文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38号罪犯黄文伟,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285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73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7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文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0元及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文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文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文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