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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013号原告李某1,女,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李某2,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李秋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