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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彩年与宁夏万辉铝塑门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年,宁夏万辉铝塑门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陈彩年,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万辉铝塑门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彩年与被执行人宁夏万辉铝塑门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标的:3200元、补缴保险,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万辉铝塑门窗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万辉铝塑门窗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和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土地也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且有他项权证,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