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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范培起与刘吉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培起,刘吉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682号原告:范培起,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流,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系原告女婿。被告:刘吉胜,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范培起与刘吉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范培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培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培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培起负担。审判员 昝 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