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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春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春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51号罪犯周春明,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9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春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以(2016)闽01刑更第10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周春明前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本院认为,罪犯周春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春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春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春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