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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陶国荣、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国荣,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行终1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国荣,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周卡方、张颖欣,均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冬冬、夏婷婷,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温国辉,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周秋妤,该府工作人员。上诉人陶国荣诉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民政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陶国荣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显示,其于1984年4月至2001年4月在广州市南方大厦有限公司工作,其中1993年6月的《工作第七年定五级工资审批表》、1994年的《广州市南方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企业职工工资审批表》及1997年的《劳动合同》记载,原告的职务或工种为提运员;1999年8月的《劳动合同》记载,工种为后勤人员;2001年《离职、辞职、辞退、合同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登记表》记载,职务或工种为调度员。2016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申请,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原告的档案资料,认为其从事的工种提运员、后勤人员、调度员未分别列入广州市南方大厦有限公司所属商业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遂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穗人社特工决字[2016]0420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决定不同意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次日通过广州市越秀区退管办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当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为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6]0420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遂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穗府行复[2016]7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维持,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于次日送达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4日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遂成本诉。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部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商业部[78]商计字第115号《商业部关于人力装卸搬运工、冷库工退休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有些地区在试点中认为,应明确商业部门的人力装卸、搬运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有的还建议冷库工、工作场所低温、库内外温差大,并兼有搬运工的劳动,其退休条件、待遇应比照高温工种办理。我们认为这些意见是合理的,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意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从上述规定可见,现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工作性质须具备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劳动部、商业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的要求。根据原告的原始档案记载,本案原告从事的工种“提运员”“后勤人员”“调度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属商业系统(行业)符合现时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被告根据档案材料作出不同意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依法有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明等,并无反映相应工作经历的形成有当时的原始档案材料与之佐证,不能作为提前退休审批的依据;且其从事的相关工种也未依法定程序申报审批纳入特殊工种名录范围,被告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审批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告陶国荣认为其工作内容与搬运工一致,只是叫法上有异,并提交由广州市南方大厦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拟予证实其主张的意见。该证明并非原告的原始档案资料,不符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粤劳社[2002]136号《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6]0420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陶国荣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陶国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国荣负担。上诉人陶国荣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未依客观事实判决,有失公平公正审理原则。上诉人陶国荣自1984年4月至2001年4月在南方大厦有限公司储运部工作,1984年入职至1999年8月,共15年多一直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2016年5月向第一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申请未审批通过。上诉人向第二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广州市人民政府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以原始档案记载上诉人从事工种为“提运员”等在其工作单位所属商业系统符合现时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认定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合法。但上诉人一直在南方大厦有限公司储运部工作,专职搬运,原始档案材料中,公司碍于称呼不好听而记录为“提运员”、“后勤人员”等。对此,上诉人提交了南方大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同时出具的证明,用来证明上诉人一直从事繁重搬运工作的事实;且存在三名同事(张海昌、黄苏虾、潘德华)与上诉人有同种情况,但成功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故两被上诉人及原审法院仅简单基于有关文件而未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故请求:1、撤销原判,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上诉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答辩人的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合法、审查程序合法。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决定书的合法性。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根据上诉人的原始档案记载,上诉人从事的工种“提运员”“后勤人员”“调度员”并未包含在其工作单位所属商业系统(行业)规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中,因此,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同意为上诉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认为其从事的提运员相当于搬运工,并提交广州市南方大厦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并非原始档案资料,也没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提运员的工种即为搬运工,因此,上诉人的主张不符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粤劳社[2002]136号《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陶国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彭铁文审 判 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烨怡书 记 员  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