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侯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侯桂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763号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098843291J。法定代表人:姚西彩,公司董事长。地址广宗县经济开发区自行车产业园。被告侯桂红,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威县。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桂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秋松人民陪审员 苏 杭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卫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