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蒋贵银与南阳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贵银,南阳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537号原告:蒋贵银,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俊,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系原告儿子。被告:南阳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信,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蒋贵银诉被告南阳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贵银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贵银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贵银撤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为121元,由原告蒋贵银负担。审判员 靳伟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