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风喜、天津福通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风喜,天津福通木业有限公司,赵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赵风喜,男,汉族,1,63年12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福通木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咀村四区。法定代表人:赵维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维强,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赵风喜与赵维强、天津福通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