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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1行初51号原告: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东孙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6746947234。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树月,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邯河北省邯郸市滏东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运岭,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人民陪审员  杜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裴梓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