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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69号申请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住辽宁省义县。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3)锦民二终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