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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忠镜、福州闽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镜,福州闽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黄忠镜,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许传清,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闽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三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0667792L。法定代表人:洪鼎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忠镜与被执行人福州闽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购买杂物间款项1974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本院另案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1000元,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另案提取被执行人在闽清县梅城镇城西社区居委会的购销款及利息200300元,共计2413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我院有较多执行案件,本案分得执行款5088元,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俊审 判 员  刘守强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