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建实与刘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实,刘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实,男,汉族,1960年12月19日出生,住龙池镇车杜村三组。被执行人刘小伟,男,汉族,1989年09月09日出生,住上王乡许家坡村二组。冯建实申请执行刘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建实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被执行人刘小伟应履行案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小伟银行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