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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庆瑞与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庆瑞,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21号原告:袁庆瑞,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文峰区。现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于家庄西头。法定代表人:高春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川,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庆瑞与被告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袁庆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庆瑞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袁庆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瑞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