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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协宽与朱学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协宽,朱学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8356号原告:王协宽,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棋,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服装厂老板,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克,江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协宽与被告朱学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根据申请,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原告王协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被告朱学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协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被告朱学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协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90500元,误工费2800元(按6天计算),交通费3000元(按100元/天计算30天),后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90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6日16时19分许,被告朱学棋驾驶苏E×××××轿车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虞北路路口时,变更车道与原告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后被告驾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后后,原告多次前往交警部门欲与被告处理此事,但被告拒不配合。被告朱学棋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有异议。1、该份事故认定书并未送达至被告朱学棋处,对被告一不发生法律效益,该份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事故处有监控录像为证,根据从交警队调取的当时的监控录像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一与原告所驾车辆发生碰撞。2、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显示定损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且由其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定损时间距离发生交通事故有一个月之久,要求原告提供定损的证据,因本案事故中交警并未去第一现场,故没有发生事故后原告车辆最原始状态的照片,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被告不予认可。另根据苏交科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车辆损失并不是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2、即使原告车辆的损失是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原告向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当按照公估报告的89500元来主张。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被告一答辩意见基础上,保险公司认为:1、本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一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法律禁止性规定。2、本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一至今未至我司报案,不仅违反了保险条款规定,也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致使我方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因此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对原告诉称的事故事实和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从庭前观看的录像资料可以看出被告车辆在事发时曾经变更车道,但不能证明两车发生了碰擦,之后被告朱学棋也未到交警部门就此事接受询问,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称认定书已向双方宣布不是事实。4、即使在朱学棋驾车变更车道过程中两车发生了碰擦,也不可能导致原告车辆近10万元的车损,朱学棋车辆左侧未有明显的受损,而原告车辆是在2016年4月21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定损,距事故发生近1个月,且原告车辆受损严重,车辆前轴短缺1.5厘米,从受损可以判断撞击力度之大,反观朱学棋车辆左侧没有受损,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车辆损失是否是由于本案其报案所称的事故导致。5、从定损方式,如朱学棋一方负全责,一般由朱学棋的保险公司对受损的原告车辆进行定损,而本案却是由原告自己的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违反了保险公司定损的操作习惯。6、事故后交警未到现场出警,事发后原告车辆受损第一手的照片资料没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16时19分,被告朱学棋驾驶苏E×××××轿车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虞北路路口时,车辆变更车道时与原告王协宽所驾驶的苏E×××××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被告朱学棋驾车离开现场。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朱学棋变更车道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朱学棋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经过有监控录像为证,责任已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另查明,事发后,被告朱学棋经交警部门通知,未到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又查明:苏E×××××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朱学棋。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查明,事发当天,原告王协宽将事故车辆送至常熟市公安局五星交警中队,该中队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原告所称的损坏外观拍摄了照片。2016年4月21日,苏E×××××轿车的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对苏E×××××轿车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认定车损为90500元。2016年4月28日,原告王协宽将苏E×××××轿车进行修理,常熟广汽菲克4S店(即常熟市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单号为DJS020ES20160428002的《维修结算单》显示修理项目有:更换前桥、电子稳定杆模块等、前桥、悬挂减震器稳定杆、前转向节、轴承右,共计修理费90500元。维修结算单另载明“今日收王协宽90500元,票未开”。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对原告所称的财产损失不认可,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本院的委托后,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认定车损为:转向节、稳定杆ABS模块、右前轴承、前桥、钢圈修复(含工时费等),共计车损89500元。为此,原告王协宽花费了评估费人民币5475元。因被告朱学棋对原告主张的车损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根据其申请,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本院的委托后,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苏E×××××车辆受损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根据定损照片所反映的痕迹来看,本案交通事故中应为甲车(苏E×××××车辆)右前轮与乙车(苏E×××××车辆)左前部发生碰撞。结论为:王协宽与朱学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苏E×××××车辆受损(2016年4月30日常熟广汽菲克4S店(即常熟市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单号为DJS020ES20160428002的《维修结算单》中所列维修项目)不是本案交通事故中苏E×××××碰撞所造成。为此被告朱学棋花费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2017年7月29日,原告王协宽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1、鉴定机构忽视了事故车辆苏E×××××经过改装,轮毂已进行更换,更换后的轮毂ET参数为-12,非原厂轮毂+44,鉴定机构在计算受力时,套用原有轮毂参数进行计算,明显存在失误。根据之前的鉴定,车主的改装是不影响安全行驶的。2、原鉴定机构仅是认为事故时双方仅仅发生了碰撞,但没有结合录像看出苏E×××××有争道的行为,苏E×××××在碰撞时,当时是否进行了其他动作,例如猛打方向不让后车争道等情况,原鉴定机构是没有考虑的,仅是按照一般的碰擦去考虑前桥受力,原告认为也是不正确的。2017年8月10日,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回复函,对原告的异议答复如下:1、关于轮毂安装位置的说明。在本次鉴定中,对于车辆撞击的计算是基于对轮毂中心作用力的换算,轮毂ET的变化只是轮距大小的变化以及轮毂中心相对于轮毂横向位置变化,而撞击力矩只与撞击作用力以及撞击位置到轮毂中心垂直距离有关,与轮毂横向位置变化无关。ET的大小导致轮毂横向安装位置的变化,因此和撞击力及力矩的大小无关。按照原轮毂功改装轮毂计算都不影响我公司“鉴定意见书”中受力分析的结果。2、关于两车碰撞方向变化的说明。本案涉及车辆苏E×××××与苏E×××××的碰撞成斜角碰撞,也是同向碰撞,这在“鉴定意见书”中已经说明,苏E×××××在碰撞瞬间是否转动方向不影响斜角碰撞规律。在碰撞的瞬间可以假设苏E×××××静止(即假设E6V51N处于能产生最大撞击作用力的状态),苏E×××××以一定的速度和角度撞击该车,苏E×××××方向是否变化不影响两车的撞击作用力大小,而该作用力才是是否造成车辆损坏的依据。方向的变化只是影响了作用力的接触点位置,在“鉴定意见书”中已经假设该作用力作用在轮辋边缘,已经形成了理论上的最大力矩,是最大化的破坏,苏E×××××方向的变化只会使碰撞力臂变小,从而使碰撞力矩变小,车辆可能损坏程度也会降低,因此碰撞时的方向变化不影响我公司“鉴定意见书”中的计算和结果分析。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再有超出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主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学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王协宽主张车损是由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朱学棋造成证据不足,其主张由被告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协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元、评估费5475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人民币21280元,由原告王协宽负担(被告朱学棋同意其预交的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王协宽向其直接支付,由原告王协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朱学棋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钱利芳人民陪审员  庄 敏人民陪审员  杨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