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林培富与王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培富,王志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578号原告:林培富,男,汉族,1961年11月29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川川,男,汉族,1985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王志军,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0710207485。原告林培富与被告王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林培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培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培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7739元,减半收取8869.5元,由原告林培富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杨 靖人民陪审员 赵怀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