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与马某1、马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1,马某2,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644号原告: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沈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义良,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马海胜,男,系吊滩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玉强,男,系吊滩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马某1,男,东乡族,生于1989年2月2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2,男,东乡族,生于1977年1月9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和政县。被告:潘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3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原告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某1、马某2、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5月3日,被告马某1向吊滩信用社申请贷款100000元,于2017年4月29日到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不还。现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息104508.3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马某1于2017年8月24日偿还本金100000元以及截止2017年8月24日的利息7000元。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被告马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年明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蓝凌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