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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行审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德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252号申请人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遂平县城南新区勤政路。法定代表人李纪良,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杨德全,住遂平县。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遂食药监食罚[2016]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杨德全违法所得8元及罚款51000元的处罚事项。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6日,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杨德全销售的“江南.润丰堂”牌白砂糖经检验色值项目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月25日对杨德全作出了遂食药监食罚[2016]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先为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砂糖”7袋;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51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杨德全。本院认为:杨德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杨德全作出的处罚事项合法、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遂食药监食罚[2016]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杨德全违法所得8元及罚款51000元的处罚事项,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铁良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