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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六组,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三组,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