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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苗与任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苗,任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苗,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苏坊村八组。被执行人任鹏飞,男,1993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田村二组。本院在执行陈苗与任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2910.49元、案件受理费95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