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济宁鑫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晋刚、张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鑫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王晋刚,张元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59号原告:济宁鑫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黄垓镇张垓村村西200米(338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CG5303X。法定代表人:黄淩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贾炳宇,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晋刚,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襄汾县。被告:张元东,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原告济宁鑫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晋刚、张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济宁鑫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鑫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济宁鑫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狄邦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苓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