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耀军、尚春艳、张翊、屈贵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耀军,尚春艳,张翊,屈贵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42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会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耀军,男。被告:尚春艳,女。被告:张翊,男。被告:屈贵斌,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耀军、尚春艳、张翊、屈贵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冯耀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