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857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857号原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28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吴崇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斌、李达,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功、吉磊,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