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326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南阳市。被告洪某,男,1988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南阳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以两人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历相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