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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红磊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磊,田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田树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陈红磊与被执行人田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8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树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红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树旺偿还人民币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田树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和房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田树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86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田树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学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