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龙与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马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4民初1076号原告:郭龙,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马娟,女,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郭龙与被告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提出被告已经陆续还款3300元,现在实际欠款2700元,本案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7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0日,马娟因为交纳保险费用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马娟至今一直拖欠未还,无奈,诉至法院。被告马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郭龙提交的证据材料借条1份、马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根据郭龙的陈述,借条系马娟书写并签名按印,本院予以确认。马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郭龙陈述借钱的时候,郭龙拍了马娟的身份证照片,存到了手机上,郭龙当庭打开手机出示手机照片,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0日,马娟向郭龙借款6000元,给郭龙出具借条1份,内容是:“今借郭龙现金陆仟元整(6000),用于厂里补交保险金,期限三个月还款,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如果到期还款困难,可以延长还款一周的时间,到2015年3月27日前必须全额还款陆仟元整(6000)。身份证号:,借款人:马娟,2014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马娟陆续还款3300元,下欠27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因马娟未到庭,本案没有归纳争议焦点。马娟向郭龙借款6000元,约定到其返还本金,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经郭龙催要,郭龙承认马娟已经陆续还款3300元,由于马娟没有到庭,系对自己权力的放弃,本院以郭龙认可的数额为准。马娟至今仍欠2700元借款未付,属违约行为。故郭龙要求马娟返还借款本金27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龙借款本金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继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