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巩义市信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临清市兴潘特钢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义市信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临清市兴潘特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220号申请人巩义市信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中镇温堂村。法定代表人:张春玲,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兴潘特钢厂,住所地:临清市潘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继忠,厂长申请人巩义市信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兴潘特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