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程焕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焕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320号原告:程焕奎,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程焕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焕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焕奎负担。审判员 黄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