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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田君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鼎铜铅锌浮选厂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君,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鼎铜铅锌浮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财保5号申请人:田君,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鼎铜铅锌浮选厂,地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兴民。申请人田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鼎铜铅锌浮选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中存款2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中存款29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田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中存款2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鼎铜铅锌浮选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中存款2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化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