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徐汝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汝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79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汝良,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兰溪市。2005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天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17日因本案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经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汝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浙072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汝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徐汝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汝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汝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汝良撤回上诉。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支起来审 判 员 唐 骥审 判 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