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5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麻城市宋埠镇财政管理所与麻城市宋埠镇石艺雕刻厂、袁欣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宋埠镇财政管理所,麻城市宋埠镇石艺雕刻厂,袁欣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530号之二原告:麻城市宋埠镇财政管理所,组织机构代码42073969-6。负责人:程斌,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良,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城市宋埠镇石艺雕刻厂。负责人:袁先友,该厂厂长。被告:袁欣钰,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厚瑜,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系袁欣钰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麻城市宋埠镇财政管理所与被告麻城市宋埠镇石艺雕刻厂、袁欣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袁欣钰提交了放弃对袁先友所有遗产的继承权的声明书,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宋埠镇石艺雕刻厂的注册登记,本院(2016)鄂1181行初40号行政判决书责令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撤销袁欣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职责,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12��作出麻工商注撤决字(2017)第001号《麻城市工商局关于撤销麻城市宋埠镇石艺雕刻厂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行政决定书》,决定撤销麻城市宋埠镇石艺雕刻厂的设立登记和2015年11月27日的变更登记。本院经审查认为,袁先友系原麻城市宋埠镇石艺雕刻厂的实际经营管理者,该厂向麻城市宋埠镇财政管理所借得400000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周转金后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麻城市宋埠镇财政管理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袁先友于2016年2月26日死亡,麻城市宋埠镇石艺雕刻厂于2017年5月12日被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袁先友死亡后无遗产,袁欣钰作为袁先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了对袁先友所有遗产的继承。本案适格的被告袁先友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麻城市宋埠镇财政管理所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272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陈红军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冯海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